日前,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以寻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传兵、林强、宋峰、郑启安、张正奎、何俊生、王盛、陶成、汤晓丹、黄某有期徒刑、拘役和缓刑。
为非作歹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张某某曾将其一条运动裤赠送给汪某,该运动裤通过汪某等人的转赠由韩某穿着,张某某发现后找韩索要,韩不给,张某某殴打了韩,被告人何俊生知道后,又与韩等人殴打了张某某。 为此,2006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打电话给其姐张某(另案处理),叫其姐找几个人去打何俊生。随后,张某邀集被告人胡传兵,胡传兵又邀集了被告人林强、汤晓丹以及张静(男,另案处理)、“马克”携带砍刀会同张某某、黄媛来到该市向山镇“讯杰”网吧,在张某某指认下将在网吧上网的司某、何俊生、韩名先后带出网吧,张正奎、胡传兵、林强、汤晓丹、黄媛、“马克”对司军、何俊生、韩某拳打脚踢,将三人打伤。经医生诊断,何俊生鼻骨骨折;右颞骨骨折;右颧部头皮肿胀。经马鞍山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何俊生损伤程度为轻伤。
被告人林强刑满释放后,曾在饭店等场所遇到过苏某,林强认为苏某说话洋腔怪调、看不起他,遂产生找人殴打苏某的犯意。2006年4月30日晚,被告人林强邀集被告人郑启安、宋峰、陶某等人携带砍刀在本市雨山区三台加油站附近等待苏某,当苏某和其女友居某某路过时,林强发给郑启安、宋峰各一把砍刀,发给陶某一把匕首,指使三人追砍苏某。郑、宋持刀砍苏某头部时,苏用左手抵挡,左手被砍伤,苏被砍倒后,右臀部又被三人砍伤。医生诊断苏某左手皮肤切割伤伴环、小指伸肌腱断裂。经马鞍山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苏某的损伤属轻伤范畴。
2006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何俊生、王盛、“唐健辉”通过张某得知张正奎正在运矿后,便携带砍刀窜至该市南山矿二号桥铁道口张正奎将经过之处,欲找张正奎将张带至派出所解决何俊生在2006年4月29日晚被张带人殴打一事。当张正奎驾驶皖E07906货车经过时,何俊生、王盛等人叫其停车,张不停,何、王等人用石头向货车砸去,货车驾驶室被砸坏,乘坐该车的孙某某被砸伤。医生诊断孙某某左眼外伤。经马鞍山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鉴定:孙某某的损伤属轻伤范畴。
歹徒持枪及军刺冲向对方人群
2005年11月份的一天,王红卫(已判刑)与李军(另处)在吃饭过程中因言语不和产生矛盾,此后,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均邀集人员,伺机报复对方。王红卫将其所有的美国制M1911型手枪一支交由古军(已判刑)随身携带,将其所有的“五连发”猎枪一支及被告人胡传兵所有的单管猎枪一支放在韩栋(已判刑)的住处。同年12月8日晚,被告人胡传兵和王红卫、韩栋、古军、赵宝忠(另案处理)一起吃饭时,王红卫接到对方的挑衅电话,古军、韩栋、胡传兵遂分别携带美国M1911型手枪、单管猎枪、“五连发”猎枪各一支,赵宝忠携带军刺一把,乘出租车直奔对方约定的斗殴地点梦都外商俱乐部门口。到达后,胡传兵等四人即持枪及军刺冲向对方人群,古军及韩栋各开一枪将对方人群冲散。
2006年1月1日晚11时20分许,被告人胡传兵、古军、韩栋、赵宝忠在该市花山区海阔天空浴场附近持枪拦阻骑摩托车的张某某、陈某某时,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沙塘派出所出警民警发现,即逃跑,将装有“五连发”猎枪及砍刀的钓鱼包丢弃,公安机关将其提取。
2006年1月25日晚,古军、韩栋、王红卫在当涂名流夜总会888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公安机关从王红卫的车内查获美国制M1911型手枪一支。次日,名流夜总会的服务员王某在打扫888房间时,发现一支单管猎枪和一把砍刀,即送交公安机关。
2006年2月10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局鉴定:美国制M1911型手枪为制式军用枪支;“五连发”猎枪、单管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十被告犯下三宗罪获刑
被告人胡传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林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宋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郑启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正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何俊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王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陶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汤晓丹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雨行、牛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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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