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12月24日讯 广东新修订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实施后,老百姓将更充分地享受法律援助权利,特别是放宽了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使在广东工作的外省农民工可以在广东直接申请法律援助。
广东省司法厅厅长陈伟雄介绍,1999年颁布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由省级人大颁布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广东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该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来访群众约75.236万人次,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7646件,受援人总数达11.7721万人。时至今日,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与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有冲突。为了保证法制统一性,进一步完善广东法律援助制度,省人大今年9月对1999年的条例进行了修改。
据介绍,新条例不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实际上是没有事项范围的限制。这就意味着,老百姓申请的所有法律援助事项,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这是相当宽泛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据了解,新条例实施后,受援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案件办理过程中,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勘验、评估、审计时,有权获得相关费用的减免缓收等。
(黄日飞 刘洪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