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一直在讨论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草案,终于在昨日正式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草案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的举措,将结束我国沿用十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执行不同税率的“异税”时代。 据立法过程推算,新法将从2008年实施。
实际税负将低于25%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24日在此间开幕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就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作了说明。他指出,草案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主要是考虑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我国现行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定税率均为33%,但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或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或18%的照顾税率等。因此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金人庆在会议上就该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实现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有关审议意见中指出,由于草案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25%的名义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昨日提交人大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草案还整合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和高新技术等产业以税收优惠。
为缓解新税法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给出对“老的外资企业享受5年过渡期”等过渡优惠期安排。根据草案,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对外资影响不大
金人庆指出,实行新税法,外资企业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优惠措施,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他指出,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税收优惠只是吸引外资一个方面,新税法的实施也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大的影响。
据立法过程中的测算,若新法在2008年实施,和旧法相比,税率降低加上税前扣除扩大,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减少1340亿元,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则增加410亿元,增减相抵,财政将减收930亿元。如果算上过渡期的因素,减收还会更大一些。
但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25%的税率对财政减收的影响不是很大,国家财政能够承受。
产业优惠
根据草案,企业所得税优惠重点将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
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四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