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托业的第六次全面清理整顿潮将于近日掀起。日前,国内各信托公司收到《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的讨论稿。早报记者拿到的讨论稿称,为了鼓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管理的《新办法》相关规定开办信托业务,我国众多信托公司将全面展开业务清理、整顿及压缩。
所谓《新办法》,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修改稿的统称,作为信托业基本规则,目前“两规”正在重新修订中。目前,银监会对于“两规”的修改已形成初步意见。
过渡期至09年底
根据《通知》,《新办法》的过渡期为其颁布之日至2010年1月1日,在过渡期内,信托公司需按《新办法》的要求逐步规范。
而在过渡期内,信托公司达不到《新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采取过渡性措施开展业务,过渡性措施包括:必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后,方可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
此外,过渡期内的受益权转让金额为每份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且机构投资者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转让后的集合资金计划收益权在存续期内不得超过200份;不得开办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在过渡期内,信托公司必须展开清理、整顿以及压缩有关业务。
各项业务中首当其冲的是,信托公司必须合理确定贷款及其他业务期限。已与客户签定的贷款等业务,合同期限已超过过渡期的终止日,可采取协商提前终止或改变融资方式等方法进行规范。
新办法颁布之日起同客户签定的不符合《新办法》要求的贷款及其他融资合同,原则上期限不能跨越2009年12月31日。新发生的关联交易需逐笔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竟同意或事前报备后放可进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需逐步压缩有关业务。2007年底前,信托公司的自营贷款业务占净资本比例须下降至70%以下,实业投资、回购、拆借和担保余额在2006年年底的基础上下降30%;2008年前贷款业务占净资本须下降至40%以下,实业投资、回购、拆借和担保余额在2006年底的基础上下降30%;2009年12月31日前贷款、实业投资、回购、拆借和担保余额须达到《新办法》的要求。
根据有关统计,今年1-10月份,全国信托公司总共发售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9个,约占资金信托计划总数的60%。随着贷款类信托计划比例的降低,信托公司的业务短期内将大幅降低。
“如此下来,自营和信托业务无法操作,信托公司将普遍面临盈利难题。”业内人士分析认为。
过渡期结束有“标尺”
达到《新办法》规定标准或承诺在合理期限内达到规定标准的信托公司,经过银监会的验收后,可以提前结束过渡期,按照《新办法》开展信托业务。
而根据银监会设置的结束过渡期的“标尺”,银监会将信托公司业务分两类:一类是从事事务管理类业务,一类是从事综合类信托业务。
其中,对于从事事务管理类业务的过渡结束“标尺”是:最低净资本1亿元人民币;实业投资(含股权类)全部清理完毕(或清理方案报银监会审查通过);关联交易占净资本20%以下;对外担保占净资本20%以下;回购、融资租赁业务和拆借业务清理额占2006年底余额的40%以上;自营带矿业务占净资本比例在50%以下;压缩信托贷款业务规模,制定清理方案。
信托公司在过渡期内进行试点时,经银监会批准,其合格投资人除遵守《新办法》规定外,投资金额可以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对于从事综合类业务的过渡结束“标尺”是:最低净资本3亿元人民币;实业投资(含股权类)全部清理完毕(或清理方案报银监会审查通过);关联交易占净资本10%以下;对外担保占净资本20%以下;融资租赁业务和拆借业务和回购业务余额占比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贷款业务占净资产比例在30%以下;压缩信托贷款业务规模,制定清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