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昨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根据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
为避免因劳动合同短期化而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草案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规范竞业限制方面,草案则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草案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问题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此外,针对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法草案作出前瞻性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有关专家指出,这虽然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但却具有前瞻意义,意味着将来制定社会保险法时,要明确“社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