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申诉后获得相应赔付
本报讯 检察院查案时收缴嫌疑人存折,导致其在案发前一个月的工资无法领取。日前,北碚区检察院调查后赔偿了他工资及利息。
1994年5月,朱某利用其担任北碚区碚峡路房管所基数员的职务之便,开具假拆迁证明,将单位所属的三套商品房以租赁方式安置给非拆迁户,从中收公款4.5万元并占为己有。 此外,朱某还利用职务之便提前为拆迁户肖某分配住房一套,并收受肖某贿赂6000元。1996年1月8日,朱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捕。同年7月25日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今年9月29日,刑满释放的朱某向北碚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返还其1995年12月的工资405.89元并赔偿该笔款项从1996年到2006年的利息。
朱某称,检方在立案后扣押了他的工资存折,里面有他在1995年最后一个季度的工资。而朱在1995年12月因未及时将工资本交到建行上资,造成其存折上只有同年10月和11月的工资记录。因此,检察院在追缴朱某赃款的过程中,只追缴了其10月和11月的工资退赃(朱某后来退清了其余所有赃款),而12月的工资一直存于朱某的银行账户里。由于检察院一直未将存折归还朱某,使其无法支取该笔合法款项。
办案人员在审查后发现,朱某的申诉属实。为此,北碚区检察院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了朱某405元工资及10年利息49.58元。(通讯员王小雄张侃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