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8世纪,清朝乾隆皇帝“恩准”宠臣和珅之建议,创建“议罪银”制度:重要官员特别是督抚大员,因犯渎职、违例、循庇、“过误”等“因公过误”,自议罚缴银两。
2006年12月18日,《法制晚报》一篇题为《沁阳投资5000万享超国民待遇引发争议》的文章报道称,自2004年以来,河南省沁阳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了5个红头文件,规定投资5000万以上或符合其他条件的外地客商可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娱乐场所消费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车辆违法不罚款不扣证(重大交通事故除外)、子女入学自由择校、医院看病半价支付、风景区免收门票、配偶免费参观市政府组织的大型文体活动等。
两者相隔两百多年,是否风马牛不相及呢?“放宽历史的眼界”,我们不妨从对法律制度的一般看法展开。
现在国内外的法学界不乏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需求的观点。但是,即便在国家法和民间法等多元法律并存的现实环境下,承认法律作为一种需求,也并不意味着就必然承认这种需求是可以完全替代的。同样的道理,作为法律制度提供者,也就不能理所当然地得出结论:法律制度只不过是一种具有完全替代性并可任意用于交换的产品,而不论其交换的对象是招商引资或是所谓的“改善投资环境”。
200多年前的“议罪银”制度,作为权臣的“生财之道”,枉顾法纪与吏治,早已烟消云散;200多年后的今天,在历经了现代法制文明的洗礼之后,沁阳市的做法却仍未能免于以牺牲法律平等甚至包容违法行为而换取经济增长的争议。这是效率至上的逻辑,还是物质主义的迷信(秋风先生语)?笔者以为,不论何者,均属于“为法律定价”,进而用于交易的思维。
或许,民众会认同政府的做法,如果它带来的是县域经济的增长与个人利益的增进,但是笔者却宁愿相信这是短期而非理性的,因为如果上述的逻辑是正当合理的话,那么,在同等实体竞相效仿的假定下,“法律的价格”势必走低,一路高歌猛进之后,法律的最后城堡又将何在呢?唯一可以确定的是,法律逐渐枯萎而财富大行其道的社会无秩序,定然不是民众的最终期许。
果真如此,那恰恰印证了《圣经》里的一句名言:阳光底下并无新鲜事。200多年的时空分隔,现象纵然不一,结果却可能无二,历史就在身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