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将“股票转让所得”等六项所得纳入“12万元”的计算口径。《通知》还规定了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方式:“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
对此,笔者首先想质疑的是,这样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按照一般常识,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时,盈亏都是要计算的,那为什么炒股就只算盈利,不能算亏损?例如在美国,个人的股票收益的确是要报税的,但是人家股票投资亏了,是能抵扣所得税的。为什么中国老百姓投资股票,亏了就是“0”,不能抵扣过去的所缴的所得税,而赚了就要申报?这似乎显得说不过去。
其次,股票投资一般不是投资者一个人的钱,而往往是一个家庭几口人的集体财富,然后通过家庭某个成员的个人账户反映出来。此时,炒股所得其实不是一个人收入,而是属于家庭财产收入。所以如果将炒股所得按个人的收入计算纳税,也显得非常不合理。
也许有人会说,现在国家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是不征税的,因此《通知》所提及的计算方法仅是为了申报收入所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实有过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见,现在免征转让股票所得,只是暂时性的。一旦国家重新开始对个人股票所得征税,上述所提及的问题就会显现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