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向京沙工艺品厂借款20万修建办公楼,但昌平工商分局却只还了5万元,因此被债主告上法院。近日,昌平法院判决昌平工商分局返还京沙工艺品厂借款15万元。
京沙工艺品厂诉称,1993年4月,该厂与昌平工商分局下属的沙河工商管理所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沙河工商所向京沙工艺品厂借款20万元,用于新建工商所办公楼,借款期限2年,1995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借款。
昌平工商分局辩称,由于借款发生在1993年,现在该局已换了好几任局长,这笔借款的事实不清楚。法院认为,沙河工商管理所作为昌平工商分局的派出机构,其行为后果依法由昌平工商分局承担,故判决其返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