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大地原老总涂景新终审由死缓改判无罪
案件动态
历经近8年、震惊全国的涂景新案近日终审宣判:
曾被控以贪污、挪用公款等数项罪名,被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江西省新大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涂景新夫妇,以及其同案的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黄智忠,日前均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
案件人物
涂景新等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有三被告:
涂景新,江西义安县人,原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
王慧艳,吉林省蛟河县人,涂景新之妻,原是江西新大地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黄智忠,广东信宜市人,原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贸处处长、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下称为海南机设公司)经理。
一审回放
涉嫌贪污2556万 涂景新一审被判死缓
2001年8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对这起震惊江西海南两省的涂景新等涉嫌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一审宣判。
新大地公司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1993年2月6日,海南机设公司向江西省展览中心承包该中心一楼展览厅场地,并在南昌设立“江西省新大地开发建设总公司”。
同年3月22日,海南机设公司任命涂景新为“江西新大地开发建设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随后,海南机设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00万元,用于江西省展览中心场地装修改造。
海南机设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供了申办新大地总公司所需要的有关文件后,同年4月,新大地总公司成立,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涂景新。
2556万元转入个人账户
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4年时间,涂景新和王慧艳指使新大地总公司出纳黄涛、万爱春、王慧萍等人在南昌市商业银行开设9个个人储蓄账户。将新大地总公司的一部分收入不入账,分别存入上述9个个人账户中,共计2556万元,供个人支配使用。
从1993年到1998年,涂景新、王慧艳依次将新大地总公司的公款696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1999年,涂景新通过王慧艳,交代财务人员挪用新大地总公司7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成立了金门大酒店有限公司。
1998年4月,黄智忠多次与涂景新通过电话商谈“脱钩”事宜。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财政厅、工业厅下发了《关于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实施改制期间停止处置资产的通知》。要求对公司进行整体改制,并规定该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这段时间内,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新大地与
海南机设公司脱钩
同年12月31日,时任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李时南被免职。获悉后,黄智忠未向上级公司汇报,就让李时南在海南机设公司《关于我公司与新大地公司脱钩的报告》上签批,并将签批时间倒签为“1998年11月27日”。
1999年1月5日,黄智忠到江西与涂景新商量,最后决定由新大地总公司补偿给海南机设公司33万元,两家公司脱钩。
涂景新、黄智忠二人制作、签订了虚假的洋浦协和贸易有限公司与新大地总公司的《联营协议》、洋浦协和贸易有限公司和新大地总公司、海南机设公司关于洋浦协和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以上联营股份款15万元冲抵所欠海南机设公司的款项的《协议书》。
事后,黄智忠向涂景新提供有关证明函件,涂景新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更名和改变公司性质的手续。
涂景新南昌被拘
一审判处死缓
1999年8月17日,检察机关派员到南昌对涂景新执行拘留。当执行人员对涂景新宣布拘留决定并铐上手铐后,涂景新当场暴力反抗,大喊“救命”,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哄闹和围攻,涂景新则趁乱逃脱。
两个月后,涂景新在南昌落网。
一审法院判处涂景新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逃脱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王慧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黄智忠犯挪用公款罪,犯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一审判决之后,涂景新等人表示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江西新大地总公司
是国有企业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是国有企业。从海南机设公司1993年3月12日向江西省政府、江西省工商局提交的《关于申请成立“江西省新大地开发建设总公司”的报告》、海南省机械工业局1993年关于同意成立该公司的批复,到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都明确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是海南机设公司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海南机设公司向江西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公正表》等,都能证实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是海南机设公司提供注册资金成立的。
审计鉴定存在问题
贪污挪用罪名
均不成立
关于原审判认定涂景新、王慧艳贪污公款2556万元人民币的事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原判认定的这些事实依据的是海南省审计厅的审计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会计鉴定,但无论是审计还是鉴定都存在问题。
江西新大地总公司
成立于1993年4月,案发是1999年10月,历经6年多的时间,但有关机关却从1996年开始进行审计和鉴定,在此前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情况、盈亏情况、涂景新的投资情况,均不清楚。
根据卷宗材料,涂景新在经营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期间,于1995年11月2日贷款500万元人民币,并已全部还清,而这500万人民币的贷款与海南机设公司的下属企业,任意取舍某一时间段进行审计和鉴定,并不科学也不客观。
其次,审计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将存入涂景新、王慧艳等私人账户的数额,认定为江西新大地总司的收入,但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究竟是多少,没有原始的会计凭证。审计和鉴定的依据是个人的回忆。
例如原江西新大地总公司负责租金审核的负责人夏某回忆称,江西新大地总公司出租江西展览中心的租金收入情况是:1996年月收入大概60万人民币,1997年月收入大概70万元人民币,1998年和1999年月收入大概80万元人民币;江西新大地总公司部分收入收取租金的收款员的回忆,多的每月40多万元人民币,少的每月十几万元人民币。并称有部分收入没有进账,而是直接交给王慧艳。根据以上情况,综合分析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相差2000多万人民币,进而认定存入涂景新、王慧艳等人私人账户的2556万元人民币,就是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但是夏某和收款员的回忆没有原始凭据,不能证明交了多少给王慧艳,因而不能证明这2556万元人民币就是来源于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
2556万元人民币
去向不清
同时省高院认为,2556万元人民币的去向不清。
根据司法会计鉴定,2556万元人民币中有1600多万元人民币是江西新大地总公司会计、出纳存入的,不是涂景新、王慧艳存入的。案发后,涂景新、王慧艳等私人账户中仅有存款11万元人民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款项都是谁支取的,去了哪里。
法院还认为,一审判决涂景新、王慧艳构成挪用公款罪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查,原审法院认定1993年至1998年间,涂景新、王慧艳挪用公款696万元人民币,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另外,因涂景新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亦不宜认定构成脱逃罪。
三名被告被宣告无罪
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江西新大地公司的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而其中少部分为涂景新的财产,但比例过小。
而且,自从2000年1月,海南机设公司在江西新大地公司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确认为全民所有制性质至今,均按国有公司的性质派员管理、经营。
因此,无论是从初始投资情况还是现实经营情况,都没有理由将江西新大地公司视为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公司。
针对一审中黄智忠被判挪用公款和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省高院认为,如果原审认定黄智忠徇私舞弊就是为了挪用公款,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的就要数罪并罚,同时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黄智忠谋取了私利,故两项罪名均不成立。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涂景新、王慧艳、黄智忠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