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赵若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12月24日在北京开幕,会议将首次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明确,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税率确定为25%。 (12月24日新华网)
对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有别于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或能一定程度地增加外资引进规模,但却使我国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而是以内资企业失去平等竞争机会,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为代价的。
对于引进外资的国家来说,最希望得到的其实是外资企业的技术,但是外资企业出于长期保持竞争优势地位的需要,往往在技术上对投资国严密设防,结果造成技术溢出效应难以在投资国显现,导致不少外资引进国出现GDP获得增长但工业化发展却不迅速、本土企业竞争力不提升的不对称现象;许多外资企业在投资国赚取巨额利润后也很少在当地扩大投资,而是将利润中的大部分转移至母国,造成投资国的资金外逃,不利于这些国家经济的继续增长;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一个国家对外资依赖过重,在外资垄断了该国核心产业乃至经济命脉之后,一旦出现外资因种种原因撤离或转移投资去向的情形,该国就可能面临经济瘫痪的危险,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就可能面临严重威胁。
所以,外资并非不需要引进,尽管外资企业的进入对就业机会与税收的增加不无裨益,但包括我国在内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还得依靠内资企业的发展与壮大,这样的道理显而易见。因而,我国在继续积极引进外资的同时,更需加快内资企业壮大步伐,大力发展民族工业与产业,这才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国家经济运行安全的根本。
而要实现内资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固然不应奉行“经济民族主义”,但是国民待遇只能是我们能够给予外资的政策底线,即不能为了引进外资而给予其超国民待遇,不能牺牲内资企业的同等竞争机会,牺牲它们获得同等发展机会的权利。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内外资企业同等对待、一视同仁,这样既能让外资进入形成的竞争促使内资企业奋发图强,又能让内资企业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参与竞争,而不至于使它们的竞争能力受到不应有的削弱,使它们的发展壮大受到人为的压制,从而既能收获引进外资的诸般好处,又能为内资企业的发展营造必要的条件,就能实现引进外资与内资企业发展的双赢。
我国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发展市场经济须以努力营造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提供机会均等的制度性土壤为目标,有违于此的过渡性政策、阶段性的权宜之计,都应以此为依归予以修正。
大而言之,其实不仅仅是经济领域,就政治、社会、文化等一切领域而言,公平正义、机会均等都应是统筹其发展的根本性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能够一定程度上对公平正义在社会各领域的更好贯彻起到深化作用,有利于公平正义、机会均等基本原则在超出经济领域的更大范围内的实现。这或许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将能实现统一的更大意义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