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5日电 据西部商报报道,兰铁局腐败窝案另两名被告人秦永昌、董安定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分别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
据了解,两名被告人秦永昌、董安定,获刑前分别担任兰州铁路局财务处处长兼结算中心主任、兰州铁道结算中心副主任。
2002年12月,兰州铁路局在与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成立了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和政路营业部。经营期间,张宁指使董安定和韩辰瑾以结算中心的名义与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购买国债协议,自2002年12月5日至13日将结算中心2.8亿余元提供给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炒股等营利活动。至今,该公司使用该笔资金中尚有1.8亿余元未归还。
2003年6月下旬,张宁指使时任兰州铁路局财务处处长兼结算中心副主任的秦永昌和董安定办理向上海某有限公司划款事宜。秦永昌先后分别以经营周转的名义与某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信贷经营中心签订了2亿元、与另一银行兰州分行城关支行签订了1亿元的贷款协议,并将以上两笔银行贷款由财务处账户转入结算中心账户。通过中国某投资有限公司甘肃营业部将2亿元划至上海某有限公司掌控名为“益茂兴”的经营账户上,上海某有限公司将其中的1亿元用于国债补库。另1亿元电汇至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上海某有限公司使用的该3亿元兰州铁路局资金尚未归还。
2004年3月,上海某有限公司总经理魏某再次向张宁提出,为维持该公司坐庄的“中房股份”股票股价需要资金2.4亿元。张宁即指使秦永昌以流动资金的名义分别从有关银行贷出6.5亿元,将其中的2.4亿元直接汇往上海某有限公司提供的账户供该公司使用,至今,该公司使用的该2.4亿元兰州铁路局资金尚未归还。
法院同时确认,2001年春节至2004年12月期间,董安定利用其担任结算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银行方面给于的现金、存折、购物卡、手机等好处,并为他们安排存贷款业务。
2006年7月20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秦永昌、董安定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判处董安定有期徒刑12年,秦永昌获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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