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两税合一大局已定
外资税上调、内资税下降,内、外资企业不同等待遇的问题将得以解决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汤耀国
久闻楼梯响,终见人下来。 “两税合一”,即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由近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首次审议。尽管此次审议比原立法计划慢了半拍,但回顾此前的种种纠葛,共识的达成实属不易。
两税合一牵动所有外企、国企、民企切身利益,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和广大地方政府,乃至影响新一轮税制改革整体进程,关乎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之公平与改革开放格局之完善。在多方博弈中,两税合并进入了立法快车道,这被视为中国市场经济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双轨制”历史作用
“两税”,指现存两种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同样是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为15%,内资企业则高达33%,其间的不同等显而易见。
然而当初,所得税“双轨制”模式的设计却有着特殊背景和良苦用心。改革开放初期,为大规模引进外资,出台诸多优惠措施,较低的所得税率便是其一。1991年起,我国把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两个所得税法,合并为《中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在内企一方,1993年,国务院把适用于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条例,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起施行,是为1994年税制改革的重中之重。由此也形成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的“双轨制”所得税制。
据测算,15%的名义所得税率再加上“两免三减半”、税前扣除标准等其他优惠政策,外企实际承担的所得税率只有10%~12%左右,而内企的实际综合税负为20%~24%左右,约高一倍。
也有一种看法认为,外企享受到的所得税优惠,是对其当时在其他方面得到的不同等待遇和尚不完善的投资环境的弥补,如银行贷款方面,即使国有企业还不上债,银行依然会给他们贷款,但是外资企业想要贷款却是非常困难的。
事实上,国企的高所得税率也另有背景。1983年、1984年“利改税”之后,国企不用再向国家上交利润,对国家投资的回报改为缴纳所得税方式。
内资需要“国民”待遇
时异则事异。主流意见认为,所得税“双轨制”在积极发挥其历史作用十多年后,其弊端在新时期已越来越明显。
所谓新时期,至少包括以下几个要点:非公经济迅速发展,加入WTO,巨额的外汇储备和财政收入,很高的外贸依存度等。
在今年6月召开的中国税收高层论坛上,参与企业所得税改革政策调整的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曾表示,1994年税制改革致力于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接轨的、与国际税制接轨的现代税制,但不可能一步到位,尤其是对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设计有非常浓的计划经济色彩和转型时期色彩。
税负上的差距,意味着不同等的发展机会,使得内资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在技术更新、规模扩张以及发展后劲方面的竞争力明显落后于外资企业。
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系顾海兵教授指出,中国要建设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是制度建设,制度建设里面最重要的是公民待遇。任何超公民待遇的制度,都是对另一部分公民的歧视。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也认为,加入WTO后,中国的税收应与国际接轨,所谓接轨一方面指按照国际标准来拟定,另外就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应当统一。
此外,近年国际上的减税浪潮也影响到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现在我国33%的内企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上已经是中等偏上的水平,降低税率已经成为我国进一步税改的大趋势。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问题研究课题组负责人贾康还曾指出,目前是所得税并轨的最好时机:一是国家财政强劲增长,使税制改革获得了操作空间,增强了相关各方的承受力;二是所得税改革可与增值税转型联动,降低改革成本;三是对外资优惠政策的调整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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