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2月25日电(记者储叶来)不同的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出现“打架”现象,为规范行政执法,新修订通过的《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明确,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条例》规定,因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或因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争议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协调。
《条例》同时明确,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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