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本次会议定于本月29日闭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草案等。
关注企业所得税法
背景公平竞争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所得税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设。
标准税率统一为25%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草案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结束了我国沿用十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执行不同税率的“异税”时代。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说,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照顾税率等,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优惠以产业优惠为主
草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四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发展5年过渡期照顾老企业
根据该草案,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根据草案,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
影响国家财政能够承受
草案将新的税率定为25%,对内资企业而言,实际税负是下降的。针对外资企业税负略有上升的情况,新税法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措施。因此,新税法实施后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看,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财政收入近年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25%的税率对财政减收的影响不是很大,国家财政也能够承受。
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
聚焦中小学校园周边禁设网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草案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热点学校不得违规开除未成年学生
草案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草案也作出了规定:“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关注劳动合同法
目的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草案明确,订立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焦点试用期成焦点之一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草案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问题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针对社会保险问题作出的规定,体现了这部法律草案的前瞻性。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本组稿件文图均据新华社
关注物权法
纪录第七次审议
从2002年至今,物权法草案历经多次审议。今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六审,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目前,正在进行第七次审议,又刷新了这一纪录。
背景已日趋成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昨天表示,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几经修改,越改越好,已趋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本次常委会会议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聚焦有望提请明年3月
全国人代会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汇报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后,“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并作出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按惯例,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应于明年3月召开。
内容物权法草案规定条款
正在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让农民吃上“定心 丸”: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草案对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作出了新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删去质押公路、桥梁收费权的有关条款。
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
有关规定”。
把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纳入立法视野。
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