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交车司机急刹车,乘客汪某站立不稳摔伤腰部,并为此花掉2900余元的医药费。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以司机事发时是在履行职务为由,判令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汪某诉称,今年9月18日下午3时许,她接放学的女儿搭乘846路公交车回家,车行至河西区隆昌路与围堤道交口处时,因司机突然提速,后又为了躲避行人急刹车,致使她和女儿一起摔倒。 经诊断,她为腰部摔伤,并花掉2900余元的医药费。事发后,她与846路车队协商,但车队认为,车队与司机签约时立下“一旦肇事,司机将全部担责”的约定,因此赔偿款应向司机个人讨要。
因无人愿意支付这笔费用,汪某遂将司机左某和846路车队所属的公交二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司机左某辩称,当时他刚刚启动车子,就发现一位大娘领着孩子向车子跑来,眼看他们越跑越近,他怕撞到人才刹了车。左某认为自己是被动制动,并非原告所称的突然提速又急刹车,故不同意汪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公交二公司则未发表意见,仅称认可最后由法院确定的担责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上车投币后,即与公交二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公交二公司应将汪某安全送至目的地,而承运过程中致汪某受伤,承运人即应担责,由于司机左某是在履行职务,因此不应该对此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公交二公司赔偿乘客汪某29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