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洋
上周末,湘水之珠酒楼收取消费者100元开瓶费被告上法庭,海淀法院判其败诉,理由是违反《消法》规定,开瓶费属“霸王条款”。此事看似不大,影响却十分广泛。
谢绝自带酒水以及对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是餐饮业的一个惯例,甚至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有人说是“潜规则”,我看是“明规则”,因为许多酒楼餐厅都是明示。算不算不成文法,我不敢下判断。但是,称之为“霸王条款”,的确是有商榷的必要。
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允许自带酒水而且不收任何费用,省钱了,这是最理想的事情,不仅如此,前些日子,我还听说一件事:一位消费者给女儿办婚礼,看中了一家酒楼的地方,找老板要求自带4个厨师,自己买菜做饭,酒水当然更是自带,给点场地费。搞得老板哭笑不得,最后结果当然“谢绝”。
商业领域里,“谢绝”某类消费者的规则比比皆是。星级酒店里,非常普遍地“谢绝”穿拖鞋、短裤背心的消费者;电影院里,不仅“谢绝”消费者从外边自带爆米花,更是“谢绝”观众自带椅子、自带片子;消费者买服装,外衣、鞋子可以试穿,内裤、袜子坚决“谢绝”试穿。上周末,我在什刹海酒吧看见一位女士拎着4瓶红酒去酒吧,在门口被“谢绝”了,不知道本周哪家法院又多一个原告。上面所说的“谢绝”,都是市场竞争相对充分的商业领域,依然不能让消费者完全自由,随心所欲地消费。
在垄断行业,“谢绝”消费者的事情不胜枚举。手机“谢绝”单向收费,消费者乖乖地交双向费,目前也还没有人告到法院去。工商银行“谢绝”支付31日的利息,倒是有人告上法院,谁输谁赢,路人皆知。真正是“霸王条款”的“谢绝”,法院还真不大敢“谢绝”。相反,与“霸王条款”似乎牵扯不上的“谢绝”,法院反而是敢作敢为,既不考虑商业精神,也不在乎公买公卖。咱们不能说判收取开瓶费违法是去拣软柿子捏,只能说咱们的消费者对商业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所谓“商”,就是交易双方各提条件,你漫天要价,我就地还钱,商量成了,买卖成交。不成的话,买家可以另找卖家,卖家也可以另找买家。既不允许强卖,也不允许强买。当然,垄断行业除外,严格地说,他们就不是商。凡是消费者别无选择的消费,咱们习惯叫“官商”,基于中国老百姓几千年来对官府衙门的认识,“官商”都是徒有商业之表,其实没啥好商量的,引进现代“听证会”的样子,也不过是假装太阳温暖你,别以为商量就不涨价了。
酒楼谢绝自带酒水,客人自带了,适当收取开瓶费,算不算与客人的商量呢?只能卖酒菜,不能卖酒水,或客人自带酒水还不给开瓶费,这是强买呢,还是强卖呢?自带酒水不给开瓶费,你还要为我服务,你还要自己交房租水电费、支付员工工资、向国家纳税等等,这是店家的“霸王条款”,还是消费者的“霸王条款”?有话好好说,大家一起商量,别伤了和气。喝的起喝,吃的起吃,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处处不留爷,爷告法院去。不要着急,慢慢地来,总能讨论明白。一位老板告诉我,他的酒楼经常有老外自带酒水,进门拿给他看,主动问收多少开瓶费。有些酒还真不认识,大致估个开瓶费,一报价,准了,老外伸出大拇指,不合适再商量。商业上的事情,不一定都靠法律解决。法律也不是万能的。
J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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