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政府要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公检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可设立专门机构
学校、幼儿园等应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据新华社电 昨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校园周边不得开网吧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政府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学校应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