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物权法创人大审议之最
集体所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
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纳入物权法草案调整范畴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有关法律和规定
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归业主共有
据新华社电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本月底,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物权法草案有望提请明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占路车位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城镇集体财产不得私分
七审稿修改规定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增加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同时相应增加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基金会物权纳入物权法调整范畴
七审草案,把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纳入立法视野。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只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不能包括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应作出补充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单作一条,修改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城镇居民农村购宅基地”被删除
草案七审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草案六审稿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对该款规定有些常委委员一直有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我国人多地少,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而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土地承包期满可继续承包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七审稿增加规定:承包期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