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胡德平提出清算民企“第一桶金”就是否定改革成绩之后,重庆市委书记汪洋最近在该市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再度呼吁,对民企创业初期的“不规范”要宽容,而民间研究机构和君创业咨询集团,则通过工商联提出立法建议,建议赦免民企“原罪”。
他们对民企的呵护和辩护是针对新一波对民企“原罪”的批判的。有关民企和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发生过多次争论,但2004年以来延续至今的这场争论,一个鲜明的背景是,中国社会充斥着一股浓烈的民粹主义氛围。其表现是,不问具体情况和是非曲直,不对问题本身进行理性和专业的思考,而只是简单地诉诸情绪的宣泄和道德的评判。
拿民企“原罪”问题来说,我们不否认在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过程中,民企存在着种种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但是,什么样的“原罪”是不可避免的,什么样的“原罪”是应该受到清算的,必须用一种历史的眼光进行具体分析,切忌把不同的“原罪”简单地糅合在一起。批评民企“原罪”的人,应该明白一个基本的常识:中国的民营资本,其原始积累有自己独特的社会语境,和马克思当年论述的英国全然不同。中国是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排斥市场经济,不承认民营经济存在的合法性,在这样一种制度环境中,民营经济要是不去冲撞乃至冲破计划体制的陈规陋习,焉有今天的大发展?
具体来看,改革以来的民企“原罪”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上世纪80年代改革初期的改革性的探索“原罪”,那时民企的违纪违规较多地集中于对旧体制的突破;二是90年代深化改革期,民企的违规违法更多地表现为配合地方政府推进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是一种发展性的被动“原罪”;第三种“原罪”,指的是一些民营企业家与权贵相勾结,利用旧有制度和法规的缺陷和漏洞,盗取国家财产,侵害人民利益。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犯罪,这样的“原罪”是应该清算而且必须清算的。
在剖析民企的“原罪”时,必须区分这三种不同的“原罪”。对前两种,我们应该立法予以规范;对第三种,才要大力清算。现在的问题是,很多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把这三者混在一起。这种对民企“原罪”的一边倒批判,反映了目前中国社会的民粹化倾向。
所谓民粹化,指的是一种极端平民化倾向,即极端强调平民群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所有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以此来评判社会历史的发展。在民粹主义看来,平民的利益被社会中的精英所压制或阻碍,应该把国家的利益,从这些自私自利的精英团体手中夺回,用来促进全民的福祉和进步。
我们一方面要正视和理解民间清算“第一桶金”后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又要防止这种利益诉求被利用。因为当民粹主义的力量发展到一定程度,并被一些精英人物利用来谋利时,可怕的集体非理性就会登场,造成摧毁性的社会力量。对于中国社会来说,由于缺乏启蒙运动这一课,使得中国社会缺少成熟的公民社会的特质,缺少冷静、宽容与专业化的眼光和态度,凡事情绪化,动辄诉诸普通公众的朴素情绪,加上诸多社会矛盾的积累,因而社会一有风吹草动,极易引发摧毁性的非理性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