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根岁底是在外劳作一年的人们衣锦囊丰,归乡欢聚的日子。四川一对民工父子在陕西宝鸡某工地结算工钱时被殴致一死一伤的消息,给本该是欢乐祥和的氛围平添了一缕令人心悸的“颤音”,也让“讨薪”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四川巴中民工
讨薪父伤子亡
“我们一定要齐心协力为受害农民工讨回公道。”12月23日下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有关部门人员在赴陕西省宝鸡市为一死一伤的农民工维权之前,担任救助团负责人的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李章国向记者表示。此前,陕西省宝鸡市委书记姚引良做出批示,要求严惩肇事者,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宝鸡市总工会主席表示不惜一切代价抢救住院的农民工。
据介绍,12月20日,巴中籍农民工谢友远和大儿子谢宏生在宝鸡一工地结算工钱时,被一帮打手毒打,造成儿子死亡、父亲重伤的惨剧。事发后,宝鸡市市委书记姚引良当即批示,严肃查办案件,严惩肇事者,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四川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李登菊接报后也很快作出批示,要求省总工会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城际间维权联动机制,协助陕西省总工会和宝鸡市总工会尽全力处理好此事。
今年7月,来自巴中的农民工谢友远带着两个儿子以及十多名农民工在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团结花园2号住宅楼打工,由老谢负责这些农民工的人员安排、工资发放等事项。一个月前,2号楼主体混凝土工程结束,但工钱一直没有结清,尽管多次催要但一直没有结果。12月20日下午4时许,谢友远接到电话,让他去结算工钱,他高兴地领着大儿子谢宏生赶到工地。正当谢友远与对方算账时,几个手拿钢管、棍棒的男子,不由分说对着他一阵暴打。在门外的谢宏生听到声音后马上冲进房内,也被打倒在地。当晚,谢宏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宝鸡警方成立专案组侦破此案。据了解,谢友远干活的团结花园小区住宅楼由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公司承建,主体工程承包给了湖北人耿某,耿某又将8层以上的混凝土浇筑工程交给了谢友远。事发当天,耿某的亲戚张元树与谢友远父子发生口角,他便给耿某打电话,让他叫人来“收拾”一下老谢父子。目前张元树已被警方抓获。
农民工在年关前讨薪竟发生“父伤子亡”的惨剧,立即在陕西和四川两地引起了极大震惊。巴州区总工会和劳务办等相关部门迅速召开紧急会议,专题研究救助方案,由7人组成的维权救助团已抵达陕西。在出发前,李章国表示,“一是调查事件真相,看望慰问受伤民工;二是安抚死者家属,协助家属讨回应得的工资及死亡赔偿金;三是在西安、宝鸡两地召开巴中籍务工人员代表座谈会,稳定务工人员情绪。”
劳动监察的“软肋”待“补钙”
据有关资料显示,“包工头”的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劳动监察未充分发挥作用是造成农民工讨工钱难的三个重要原因。前两种状况,有待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而帮民工讨工钱,劳动监察部门是否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就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劳资纠纷案件中,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受理案件比较被动,实际效率并不高,并因此影响了劳动监察的声誉。
来自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数据表明:今年在他们提供援助的1049件案件中,经过劳动监察部门将工资讨回来的只有17件,仅占1.6%。
记者通过采访发现,有些劳动监察人员常常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动者是和包工头之间的雇佣关系等为由,将农民工拒之门外,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出具拒绝受理的书面答复。这使得农民工无法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申请仲裁或起诉时,也无法证明自己超过时效具有正当理由。
一位法律专家指出,有些地方监察人员的数量不足,会影响劳动监察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某些劳动监察人员没有尽职尽责,则是劳动监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重要原因。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站负责人佟丽华认为,法律没有赋予劳动部门变卖财产或抓捕讨薪人或控制其人身自由的权利,没有硬手段,而是需要与其他几个部门配合。她建议,将劳动监察变成强有力的、维护劳动秩序的“劳动警察”,变成主动执法、及时执法,使农民工维权变为政府维权。
教你一招
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讨薪”
又到岁尾年关,欠薪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一条规定称得上是个“利好”消息: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草案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倍支付赔偿金。
此外,针对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各种办法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对加班的又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观察家说
讨薪,靠亲情援助、政府救济,还是靠法?
近日,一对来自四川巴中的农民工父子,在陕西省宝鸡市一工地结算工钱时被多人殴打,造成儿子死亡、父亲重伤的惨剧。事发后,宝鸡市有关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全力侦破此案,严惩肇事者。四川省总工会及时与陕西省总工会取得联系,要求查明原因,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3日下午,巴中也派出维权救助团赶赴宝鸡(据12月24日《华西都市报》)。
诚所谓“亲不亲,故乡人”,当家乡人在外地打工讨薪遭殴受伤毙命时,乡亲们义愤填膺,自发组成维权救助团赴事发地鼎力相助,协助处理善后工作,让人感受到了浓浓的乡情。
但是,农民工维权救助团的成立,让人们还是更多地看到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悲哀,以及劳动执法部门的莫大羞辱。农民工举目无亲,孤立无援,他们应依靠谁来讨薪?靠家乡维权救助团,显然维权成本太大,远水解不了近渴,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此刻,唯有当地政府积极伸出援手,充分依靠规章制度约束力度,方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政府职责所系。
笔者已记不清这是第几起“讨薪遭殴”的重演版。今年10月12日,安徽省郎溪县人黄光义和一名工人如约找北京五建公司第十九项目部讨薪时,遭到一伙人围殴,造成眼部淤伤。随后,警察将他带进派出所。当天晚上,出现在妻儿眼前的黄光义,趴在派出所一楼大厅的地面上,衣衫不整、一身伤痕、大小便失禁……他是被工友背下二楼讯问室的(12月22日《华夏时报》)。2005年12月20日晚,在北京朝阳区老君堂村平房工地干活的30余名农民工,到村委会讨薪时,遭数十名身着深蓝色制服手持棍棒男子殴打,24人入院治疗,一人重伤,另一人在冲突中失踪(2005年12月22日《新京报》)。2005年9月16日,辽宁省沈阳市凤凰园二期工地20多名归心似箭的该省凌源籍农民,为了和家人团圆,找到工地负责人讨要工资回家过节未果遭棍棒,4人受重伤(2005年9月17日《华商晨报》)。2004年11月2日,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某工地,讨薪的25名工人被锁在工地院子里。随后30多名男子持铁棍、拿砖块对讨薪者一顿毒打。其中有3人还用灭火器向工人喷射干粉,造成多名民工受伤。此事经《南方都市报》报道后,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温总理作出重要批示。
岁末年初,辛劳了一年的民工都企盼着早日拿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以便早日回乡与家人团聚。而每年的此时,又都是农民工讨要工钱的高峰期,尽管各级政府和媒体十分关注,清欠执法和舆论曝光的力度都很大,但仍不知有多少农民工兄弟还在流汗流血又流泪,甚至为此而付出沉重的生命代价。干活拿钱,天经地义。可是,最终为什么非要政府、媒体出面才能解决问题呢?无非是制度措施在具体落实中缩了水、打了折扣,甚至是变了调。
按理说,随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一批国家和地方关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相继颁布出台,又有劳动保障部从今年2月份起全面启动的“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作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本人的劳动工资应该没有问题。
问题是,在我们这个具有“从权”惯性的社会里,权大于法是无孔不入的。应该说,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订得很好,但在具体落实中总是变形走样,说做两张皮,根本不落实,一些执法部门为了保证既得利益,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嘴上讲规章制度,具体操作却变成了因地因人因事而异的“潜规则”,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讨薪的黄光义在和平里派出所审讯室被人打得大小便失禁,不能站立行走,不就是他被带到派出所二楼讯问室后,接着有十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尾随而入,021222号民警说了一句:“你们谈吧”,便关上门离开之后发生的吗?可见,出现包工头敢打死人的嚣张跋扈,无不与执法人员徇私枉法有关。
农民工讨薪难题也折射出了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政府的历程的艰难。一个法治型政府,必须彻底铲除“从权”思维方式,确立法治观念。为了让“老赖”们铭记“故意欠薪的结果是自砸掉饭碗”这一教训,政府有必要加大对故意欠薪行为的侦查和打击力度,让他们没有任何侥幸。同时对自身执法不严的问题,也要实行严肃问责制,让任何宽容和怂恿违法行为失去市场。
只有这样,农民工讨薪遭殴现象才能被真正杜绝。
徐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