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是由领导干部的地位和影响决定的,实际上也是对领导干部的爱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同志把监督与爱护对立起来,自觉不自觉地逃避甚至抵制监督。 这种态度和做法应该改变。
我们党来自人民,根植于人民,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监督,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自觉接受监督,既是领导干部应有的觉悟,又是执掌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的义务。实践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一些领导干部走上违法违纪之路,固然有其自身思想水平、品质修养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但不能自觉接受监督也是重要原因。
加强监督,不仅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习惯于在被监督的环境下工作,是一种修养、一种能力、一种气度和胸襟。有了这种气度和胸襟,人就会谦虚谨慎一些,思想就不会僵化,看问题、做工作就会少一些主观性、片面性、随意性,与群众的关系就会更加密切,个人的成长进步也会比较顺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习惯在监督下工作也是提高领导干部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
习惯在监督下工作,首先要强化自我监督意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切实把接受监督内化为一种自觉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严格遵守组织生活制度,主动参加党支部的活动,定期向党小组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真正把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置于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之下。
习惯在监督下工作,关键是虚心接受群众监督。领导干部闻过则喜,群众就会实话实说,知无不言。只有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如实地向群众报告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真正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改正群众指出的缺点,才能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现在,有的同志对来自上面的监督能够接受,对来自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往往不能正确对待;有的表面上欢迎群众监督,但谁若真正指出自己的问题,就认为是对自己不尊重。这个问题不解决,自觉接受监督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作者单位:武警广东总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