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贪后捐可以从轻
编者按
在担任教育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但是将其中的部分钱财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二审法院在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改判文建茂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去年12月14日,法制日报视点版《先贪后捐罪行该不该减轻》一文对此事进行报道后,社会反响强烈。近日,此案再审有了结果。
法制网记者 赵文明
法制网独家率先披露,并连续关注的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受贿案再审有了结果:“受贿事实成立,受贿98800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再审判决。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文建茂受贿98800元,其中文收受李元广的3500元贿金,在司法机关查处前已交教育局机关财务室;文建茂通过谢德庄收受李井顺、李太顺的7500元贿金,因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法院未予认定。此外,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定文有自首情节;文在侦查阶段上交检察院10万元,法院认定其确有悔罪表现,故判决中减轻了处罚。
对于文建茂反复为自己辩解的“私贿公用”问题,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原指控的109300元受贿款中有31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属实,因该款处于文建茂个人控制后,其用于偿还单位债务和捐赠系个人行为,该款项的来源和性质并未公开,局财务室无收支记录,违反财务制度,不能冲减其受贿金额,但可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