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电子地图侵权案一审判决
上海市测绘院获赔100万
法制网讯 通讯员卫建萍记者刘建上海市测绘院经过几十年的工作积累,创制了1:2000上海数字化道路图。但在过去几年里,这一原创作品却成了一些企业非法牟利的工具。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实施侵权行为的上海城市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通公司)等单位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1999年9月,上海城市通网络公司的前身———摩天网络公司与上海市测绘院就“数字化道路图”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测绘院以1:2000比例的数字化道路图为开发“上海城市通”网站项目及制作CD-ROM光盘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有效期三年,测绘院每年提供一次最新更新资料,摩天公司共支付资料使用费33万元,并明确约定道路图的著作权、所有权属于测绘院,摩天公司方面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合同期满后测绘院发现,从2002年9月起,城市通公司先后与联通上海分公司、上海汽车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签订合同,根据需要分别为他们定制涉及上海的电子地图,有城市框架电子地图,也有以此为基础在物流项目中使用的电子地图搜索引擎等,而运用在这些项目中的基础数据正是三年前测绘院提供的版本。同时,城市通网站还开通网络电子地图、手机电子地图等有偿服务,并与电信黄页、搜房网等多家网站建立了链接关系,致使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
于是,测绘院将城市通公司、相关企业新世界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网站经营者上海易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分两案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地图作为著作权法所界定之地图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同样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综合双方证据后法院认定,在城市通公司与联通上海分公司、捷迅通公司等所签合同中提及的1:2000上海电子地图是以测绘院享有著作权的1:2000上海数字化道路图为基础加工制作而成的,城市通公司等被告的侵权事实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