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记者昨日从修文县人民法院获悉,曾经轰动一时的修文县扎佐镇“同心歌舞厅‘小姐’跳楼案”日前由贵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包括歌舞厅老板朱达芬、梁昌会在内的6名被告人分别因犯强迫卖淫罪、容留卖淫罪等被判处3———15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受害人胡某39177元。
修文县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22日,被告人唐厚毅、李健、刘晓海、王兴伙同朱达芬、梁昌会,在修文县扎佐镇同心歌舞厅强迫被害人胡某等4人进行卖淫活动。同年23日下午,在遭到被告人唐厚毅、刘晓海、李健、王兴胁迫后,胡某为了逃脱魔掌,从歌舞厅三楼跳下时摔伤。经贵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胡某摔成重伤。
修文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厚毅、李健、刘晓海、王兴、朱达芬、梁昌会等6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于今年5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不服,向贵阳市中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今年11月,受害人胡某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6被告人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8994元。法院依法判决6名被告人赔偿胡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39177元。对于原告的伤残补助赔偿,因原告尚未做伤残鉴定,须待伤残鉴定后另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