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2月26日讯
(记者王绍兵)在昨天召开的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海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被再次提请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根据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本省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条款规定。
60周岁为老年人界定年限
究竟多少岁才算是老年人呢?《草案》初审稿并未对老年人的概念作出界定。因此,法制委员会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未经批准禁拆老年福利设施
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时,许多社会公众提出,老年福利设施的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应鼓励社会投资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禁止非法占用、拆除老年福利设施。二次审议的《草案》第九条增加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老年事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给予扶持和优待。”同时增加一款规定:“老年福利设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经过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补建。”
百岁以下适当发放长寿补助金
《草案》初审稿规定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政府给予补助金,但有委员审议时提出享受补助金的年龄太高。法制委员会认为,全省10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申报领取长寿补助金的只有610人,还有部分未申报,而全省90岁至99岁之的高龄老人有9068人。根据我省多数市县财政还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草案》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80周岁以上未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医疗机构应设立老年人窗口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当地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提倡社会救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或通道,对老年人实行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老年病专科、老年门诊,开展巡回医疗、义诊等服务。”
外埠老人居住一年同等待遇
关于外埠老年人能否享受与本省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在本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埠老年人,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办理优待证,凭核发的优待证与本省老年人享受同等待遇。另外,还增加规定:老年人因其权益受到侵害而投诉,如因体衰、病残等原因行动不方便的,受理部门应当上门调查或者处理。
享受乘车半价年龄增至65岁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本省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半价优惠。”并增加规定:“对因实行优待老年人政策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旅游景点政策性亏损的,由省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或减免有关费用。”(来源:海口晚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