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昨日(25日)从省司法厅了解到,由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该新条例是在199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省级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据悉,新条例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条例不再限制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
总则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律援助所需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北京大学法学院立法学教授周旺生称,“将政府义务明确写入条例,体现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这是地方性法规的一个重大突破。”
三是进一步明确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即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省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据透露,1999年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来访群众约75.236万人次,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7646件,受援人总数达11.7721万人。(陈球刘洪群彭莉红 杨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