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大学学生小林以公交IC卡成本最多只有4元,而出售时却向用户收20元的押金很不合理为由,将发放公交IC卡的一卡通公司告到西城法院,要求退还16元押金。昨天,西城法院认为,小林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交通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关于使用一卡通IC卡替代公交地铁纸制月票的通告》,对IC卡押金收取数额已做出明确规定,一卡通公司依规定收取押金的行为经过了价格主管部门的核准,具有公平合理性,且收取IC卡押金的行为通过相关部门以通告的形式予以公示,原告的购卡行为应视为接受通告内容。最终,法院以小林认为IC卡成本应低于收取押金数额,要求一卡通公司退还多收款项的主张没有证据佐证,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