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12月26日电(记者任硌) 四川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绵阳卷烟厂原副厂长吴晓林、徐代荣及绵阳卷烟厂烟叶科原科长罗绵江、烟叶科原业务员邹卫东受贿案,一审分别被判处四名被告人8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
1996年以来,凉山彝族自治州烟叶中间商缪某等人与当地烟叶复烤厂等获得经营许可的单位通过签订销售协议的方式参与了烟草经营,在凉山彝族自治州烟草公司与绵阳卷烟厂的业务联系中,为了让自己占有更多销售份额和在销售过程中得到照顾,在1996年至2004年期间,缪某等人陆续向四被告人分别行贿。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在编制、调整及增补烟叶采购计划和验质过程中,吴晓林两次收受贿赂款70万元,罗绵江十次收受贿赂款35万元,邹卫东五次收受贿赂款19.5万元,徐代荣五次收受贿赂款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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