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12月26日电(记者任硌) 四川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国有企业人员失职案,被告人绵阳市农行涪城路支行原代理坐班主任辜锦平,因违反规定将自己保管的九级主管卡和密码交由其他人员使用,致使国家财产损失397万余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4年2月2日,辜锦平被农行涪城路支行安排担任该行代理坐班主任。同年2月13日下午,该行原电脑操作员唐伟(另案处理)以进行数据备份为由,向辜锦平借其保管用于在农行计算机操作系统中授权的九级主管卡和密码,辜锦平违反农行相关职责规定,擅自将自己保管的九级主管卡和密码交给了唐伟,致使唐伟利用该九级主管卡和自己的三级主管卡在本行二楼的电脑终端上,将该行客户游仙区农村信用联社存款账上的人民币1430万元全部转入事前伙同蒋平(另案处理)开设的21张农行储蓄卡账户中,并于2004年2月14日、15日、16日先后在绵阳、成都等地取出现金和刷卡消费共计397万余元后潜逃。
法院认为:辜锦平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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