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报告制度:个人有关事项不能隐瞒
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于2006年9月24日印发实施。
根据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