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贪贿犯罪:列入洗钱罪上游犯罪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反洗钱法》。根据该法规定,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就是一种洗钱活动。《反洗钱法》的出台,对防止贪官资金外流是一个十分有力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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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诫勉谈话和函询
据新华社2006年2月26日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印发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办法》规定了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七种情况,指出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B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据新华社2006年2月26日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印发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适用范围,指出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规定》要求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C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3月4日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这份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规定,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国家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领域招标时,可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