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如果闲置土地将会面临罚款,土地如果闲置两年将会被无偿收回。昨日,我市正式出台《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土地闲置的界定和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我市将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如何认定是闲置土地
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未经原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土地闲置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要缴纳费用
情况一
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土地闲置费的,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约定交纳土地闲置费。
情况二
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土地闲置费标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每年每平方米10元、一般建设用地每年每平方米6~10元、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每年每平方米2~10元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按月计征,闲置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用地单位或个人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土地闲置费总额的3%计交滞纳金。
闲置两年将无偿收回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包括:
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后继续开发利用;政府收购储备;依法无偿收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含用地单位或个人不执行经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且土地闲置已满两年),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如果用地单位和个人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记者黄伟国) (责任编辑: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