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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承森 绘
12月23日,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开考7分钟,就有人在网上贴出写作题,并附有例文;在某大学的考场里,听力考试的广播中居然同时传出有人念“答案”的声音……
每年,类似的考试作弊新闻不绝于耳。2004年5月教育部曾经颁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遏制愈演愈烈的教育考试违纪舞弊现象起到积极作用,但是,考试纪律或许可以约束考场内的考生和工作人员,却往往对考场外肆无忌惮的幕后“黑手”无能为力。近年来,考试领域涉嫌索贿受贿、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呈上升趋势,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由于这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往往捉襟见肘。
另外,教育考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没有列入教育考试范畴的司法考试、会计师和经济师资格考试以及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等全国性统一考试又当如何规范呢?
如今,考试实际上已经成为一门新兴产业。而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权威的考试法。在考试舞弊现象出现之后,往往也没有有效的司法治理,难以对涉嫌舞弊行为人员进行法律责任的调查及追究。
因此,可否先制定类似于“国家考试条例”的专门行政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再出台权威的“国家考试法”?一部“考试法”未必具有彻底清除考场内外乌烟瘴气的神效,却至少可以为规制考试秩序、保护考试环境和解决考试纠纷提供权威性的法律保证。
考试作弊最大的危害,莫过于戕害社会的诚信理念,加剧社会的信用危机。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立法手段预防和遏制考试舞弊现象,实现国家级考试的良性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信用危机,重塑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考场新形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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