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烈士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应当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应当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享受抚恤金的遗属包括: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由死者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满18周岁但因上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由顾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