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1至3月内自行纳税申报
可在任职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早报讯(记者黄艺芬通讯员林修忠)昨天,记者从泉州市地税部门获悉,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其平时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应于2007年1至3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据介绍,纳税申报地点可以向任职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有两处以上任职单位的,可选择一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在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目前,泉州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税纳税人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各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还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纳税人或代理人可以到各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免费领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于规定时间内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据悉,可以不计入年收入的项目有:政府特殊津贴、国债、金融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等。
有关人士介绍说,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纳税人若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但拒不申报、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