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劳动者主张权利日起计算
本报讯劳动争议发生4个多月才去申请仲裁,幸亏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接到书面通知之日第二天算起”,劳动者才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昨日,拿到仲裁书的向黎明向法院递交诉状,希望通过诉讼讨回其他被拖欠的工资。
51岁的向黎明,沙坪坝区人,在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工作,负责收取债务。公司实行零底薪,工资提成的方式。近三年多,向黎明替公司收回几百万元的债务,但只得到了小部分提成工资。
“按照公司规定的3%提成,应该给20多万元。”他的代理律师陈敦荣介绍。
今年5月17日,由于没有完成任务,该公司宣布于5月10日终止与向黎明的劳动合同关系。7月11日,向黎明收到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
向黎明希望早点拿到提成工资,但与公司协商未果。9月11日,他向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
律师介绍,仲裁时效只有60天,过去劳动法规定是从“劳动争议之日”算起,照此规定,向黎明5月10被终止劳动关系,到9月11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时效。但是,按照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争议之日从劳动者接到书面通知第二日算起或以劳动者主张权利日起。照此规定,向黎明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12月8日,仲裁下来——仲裁委裁定该公司支付给向黎明提成工资等共计18万余元。记者 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