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帅勇 通讯员 丁晓头谷孝秋)由本报独家报道,并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的“高淳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讨说法”一案再起波澜。被高淳县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的高淳县民政局,昨天上午向市中级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2004年12月4日傍晚,高淳县城居民李某酒后驾车,将躺在县城双固公路上的一30多岁无名流浪汉甲碾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李某和甲负有同等责任。去年4月2日晚,高淳县境内又发生类似事故,一60多岁的无名流浪汉乙,先后被两肇事司机撞倒、碾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两肇事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乙不负责任。今年3月8日,高淳县检察院向该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局为死亡流浪汉打官司维权。此后,民政局以社会救助机构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分别索赔18万余元和16万余元。由于此案的特殊性,今年4月19日,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引起全国法律界和新闻界的广泛关注。本月18日,高淳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定,认定高淳县民政局与死亡的无名流浪汉之间没有近亲属关系,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裁定驳回其诉求。此案宣判后,高淳县民政局表示不服。该局局长张朝霞昨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他们在国内走出第一步,绝不会后退,将为这两名死亡的无名流浪汉维权到底。昨天上午,高淳县民政局正式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局代理人、南京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秋林说,高淳县民政局作为政府救助机构,为死亡流浪汉维权,符合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关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的规定。他们认为,这个“救助”,绝非仅仅指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上的帮助,还应该包括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可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监护人。这就意味着,在找不到死亡流浪汉家人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是有权代其索赔的。起诉——被驳回——上诉。在全国率先为死亡无名流浪汉维权的高淳县民政局,为何要“首吃螃蟹”?昨天中午,南京日报记者独家采访了高淳县民政局局长张朝霞。
走出第一步绝不是为作秀
记者:是什么原因促使你们走出第一步的?张朝霞:流浪汉被撞死无人替他们维权,在高淳并非首次。近两年来,我们民政局就处理了近20起无名流浪汉被撞死亡无人维权的事。但仅仅是为这些死亡者办理了身后事。有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近20起事故中,因找不到死亡流浪汉的家属,肇事司机无一作出赔偿。这样的事并非个案,而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直至高淳又发生了两名流浪汉被撞死后,我们意识到,民政部门不能再当“后勤部”,而应站出来为他们维权。人生来平等,流浪汉也同样享有生命健康权,那么,肇事司机的侵权行为就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但我们发现,我们要做的事在国内并无先例。我们走出第一步,绝不是为作秀,而是希望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如果能对完善我国救助体系、弥补法律缺陷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就达到了我们的目的。
不能让肇事司机“撞了白撞”
记者:你们是怎样看待法院的一审宣判的?张朝霞:我们尊重法院的裁定,但我们不能理解。毫无疑问,死亡流浪汉的生命健康权也应依法受到保障。这种保障不仅是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生活资料,也应包括为遭受人身侵害的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救助。长期以来,流浪汉等乞讨人员不仅在精神上受到歧视,而且身体也时常遭到伤害,但由于这些人群的特殊性,他们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并不懂得向有关部门寻求保护,这导致相当一部分流浪乞讨人员的权利保护处于“真空状态”。这种“真空状态”形成的原因,就是缺乏一个有力的主体,去帮助流浪乞讨人员维权。作为流浪人员的政府救助机构,我们认为民政部门充当这个角色是合适的。人死了不能白死,撞了更不能白撞。不能因为法律上有空白就放任肇事者,否则就意味着在放任这种违法行为。
如胜诉,将运作好每一分赔偿款
记者:如民政局最终胜诉,又怎样保证这笔赔偿款在“阳光”下运作?张朝霞:死去的无名流浪汉很可能没有亲属,如果我们最终胜诉,巨额的赔偿款如何使用,我们在起诉前就作了相应的调研。在这两名死亡的无名流浪汉即将火化时,我们就要求警方一定要留下DNA样本。这其实就是为以后死亡流浪汉的家属前来领取赔偿金作了准备。如果死亡无名流浪汉最终没有亲属前来,我们将把赔偿款专款专用,用于以后的流浪人员救助等事宜。为保证这笔钱始终在“阳光”下运作,我可以承诺:我们将邀请审计部门对赔偿款从开始设立到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在媒体上公示,做到专款专用,精确到每一分钱。南京日报记者帅勇通讯员 丁晓头 谷孝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