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今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改了其中死刑案件核准权可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条款,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宣布,从明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建国以来,我国死刑案件核准经历了从不规范到规范,也经历了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到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过程。自1980年以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我省高、中级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正确执行刑事法律和政策,依法判处和核准了一批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爆炸、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死刑立即执行,并依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刑事司法水平,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安徽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日前,就最高人民法院回收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有关问题,记者独家采访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石德和。
记者:死刑案件核准权回收的目的意义何在?
石:将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主要目的是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是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要求的重要方面,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准确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有利于更有力、更准确地依法惩罚严重犯罪,有利于更全面、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国家的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今天,我国司法领域与国际交往合作越来越密切。1998年10月我国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查批准中,批准加入公约后,死刑适用的情况应当对外公开。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也是适应国际斗争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国际交往、发挥大国作用的必要举措。
记者:如何理解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石:“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早在建国前后,毛主席就指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并特别强调“凡是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当前,我国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尚不具备,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仍然是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这一制度既严惩犯罪又有效减少了死刑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记者:死刑案件核准权回收后,我省法院如何公正、高效地审判死刑案件?
石: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旨在充分发挥死刑复核程序在一、二审程序之外的特别救济渠道的作用,彻底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实际上合二为一的弊端,它绝不是代行或者减轻一、二审法院的责任,而是对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一审法院要充分发挥基础作用,所有事实、证据的认定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切实保证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科学裁量刑罚。二审程序所处地位非常关键,对死刑核准程序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一审、二审的质量,切实把基础工作做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绝不能降低要求,自我减压、自卸担子,更不能搞矛盾上交。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公正、高效地审判死刑案件。
记者:我省为死刑案件核准权回收做了哪些工作?
石: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事关全局,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在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中,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省委要求我们要深刻认识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切实保证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我省已积极稳妥地实施了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去年12月7日,最高法院要求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今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自今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为贯彻好落实好最高法院的要求,省高院党组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部署,采取了有力措施,克服了各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从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制度建设和物质保障等方面,努力推进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年7月,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制定了《关于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就重要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建立了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协商会议制度,省编委批准为省高院增设了一个刑事审判庭,增加了人员编制,省高院已从下级法院选调了部分法官充实刑事审判队伍。
自明年1月1日后,死刑案件开庭审理将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有关部门为省高院和各基层法院增配了刑事审判专用车辆和专用的庭审录音录像设备,为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必要的物质装备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