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伯平 实习记者 马群)昨日,记者从西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上获悉,西安市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销售期从2007年2月7日(农历腊月二十)开始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烟花爆竹定点销售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时间为:2006年12月20日至2007年2月6日。 西安市城六区申请零售点的单位和个人可持工商营业执照到西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办理。
零售点须相隔50米以上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经营日用小百货、副食、土杂品项目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烟花爆竹零售的主要负责人、售货人员须持有市安监局颁发的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上岗资格证。
烟花爆竹售货点的销售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储存库房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库存总量不超过40箱。烟花爆竹零售点应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通讯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等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点周边10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使用;不得在住宅小区居民楼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禁止销售摔炮、拉炮、砸炮、地雷炮
禁止销售摔炮、拉炮、砸炮、地雷炮
、土火箭、发令纸、打火纸、夜旅行(蹿天猴)、纸手榴弹、手持闪光雷(空中炸雷)、单筒礼花弹以及外径超过30mm的双响炮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所有零售点必须将西安市安监局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摆放到店外显著位置。不得私制悬挂含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非法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市容的宣传形式;零售点售货间内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定点销售证》悬挂在售货间醒目位置;严禁使用取暖用煤炉等明火设施,并张贴如禁止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西安市将严厉打击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