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姚长寿)明年1月1日起,成都市所属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要参加工伤保险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属地原则,到颁发登记证书的部门所对应的同级社保机构进行工伤保险登记、参保。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该局日前下发了《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贯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除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成都市所属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对于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同时,其中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参保时,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在省、市人事、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中央驻蓉单位,以及在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工伤登记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受理认定;在区(市)县人事、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委托登记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五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中央驻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在省、市人事、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由市劳保障局委托其单位住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
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29日期间职工工伤问题尚未处理的,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规定处理,其工伤认定可以在一年内受理、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