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税局26日公布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办法,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应当自行纳税申报人的申报方式有两种: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上门申报或通过邮寄方式申报,不接受网上申报。
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需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向税务机关送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和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除了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还有以下四类情形需要自行申报,申报期限也有所不同。
从我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2007年起,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从境外取得所得的,需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国内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应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其他的收入情形,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则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山东省地税局的有关负责人提醒,在申报的时候,对于需要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只能采取第一种申报方式,即必须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办理。
对于不按时申报和不如实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最高可达5万元。对代替纳税人申报的税务代理人,如果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完)(记者 李俊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