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万元与三份合同
大庆市永泉村土地流失真相调查之四
大概谁也没有想到,因为一个动迁补偿标准的提高,竟会拉出540万元的补偿巨资。大家更不会想到,这笔钱竟然牵涉距村子15公里之外的、面积至少为1300亩的“荒地”的归属问题。
而要了解动迁补偿的540万,必须从三份合同的签订说起。
三份“无效合同”
2000年6月23日,以村主任李相臣为代表的永泉村村委(甲方)与以镇长崔国军为代表的龙凤镇政府(乙方)签订《永泉村荒地资源开发利用合同书》,合同规定:甲方有偿转让本村二十里泡北侧的1300亩荒地和境内所属废弃地及限制水面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承包期为5年,承包费每年计18万元。与此同时,该合同第四条规定,允许乙方在该耕地上投资建厂建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享有独立产权。
仅隔一天,即2000年6月24日,同样的双方签订了《还款抵押协议书》,有如下表述:“在永泉村小城镇开发前期拆迁补偿中,因150户农民超出法律依据要求补偿,经永泉村研究决定,多补偿的540万元由村里承担,款项由开发方大庆市陆达公司预付……龙凤镇政府所属已规划的龙凤镇铁东工业区内40万平方米湿地,划拨给陆达公司开发利用,作为540万预付款的补偿,永泉村同意支付给镇政府金额540万元。”
第二条对村还债加了期限:“如果5年内还款达不到所欠总额的50%,此协议到期后,要继续执行龙凤镇与永泉村2000年6月23日签订的《永泉村荒地资源开发利用合同书》,按合同规定的承包额度逐年偿还,合同期限30年不变。
2001年4月17日,永泉村主任胡玉丰与镇长牟成义签订《永泉荒地资源开发利用合同书(附件)》,合同中说,经永泉村村民代表会议2001年4月17日决定,将永泉村荒地承包给龙凤镇政府开发。甲方将本村二十里泡北侧的1700亩荒地租给乙方开发经营,承包期限5年,年承包租金6万元。
村民们把这三份合同冠以一个名词:无效合同,并认为,几乎一切的土地矛盾,都缘于这三份合同。
镇政府在耍“合同阴谋”?
就此合同,村民、村委与镇政府有不同的解读,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合同签订前后的情况。2000年6月23日签订合同前后,村民根本不知此事。直到2001年发现在“荒地”上逐步建起来的建筑物,村民们才意识到这里的土地有“问题”了。记者就合同签订前后村民是否知晓一事多次求证,村支书张喜成由于当时并没有在村委担任重要职务,对此并不了解,而龙凤镇副镇长宋祥立则认为:合同签订前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们知道此事。但耐人寻味的是,2000年的合同书这样表述:“经永泉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将与龙凤镇政府联合开发永泉荒地。”到了2001年合同的附件,换作如下表述:“经永泉村村民代表会议2001年4月17日决定”。贾宝顺认为:如果2000年合同签订时真的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为什么不像2001年合同附件那样直接写明呢?
第二,承包土地的面积问题。2000年合同中划定的土地范围为“二十里泡北侧的1300亩荒地和境内所属的废弃地及闲置水面”;2001年附件中划定土地范围为“二十里泡北侧的1700亩荒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的附件不能覆盖主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附件所述的1700亩土地应与主合同中的1300亩土地没有重合,承包总面积应为3000亩。
支持这一说法的另外一个证据是,大庆市国土资源局1996年绘制、2000年修测的一份土地测绘图上,对永泉村“荒地”的耕地面积有过精确的测量:共计耕地面积2019.9亩。村民们认为,如此算来,合同中规定的土地,因为包含耕地之外的其他地类,总计应为3000亩。
记者就此问题在镇政府进行核实,但副镇长宋祥立并不认为两块地应叠加计算,在他看来,两份合同所指的是同一块地,都是永泉“荒地”,至于为何2001年附件合同多出400亩,是因为“合同不规范”,当时“镇里干部对法律不了解”,随即记者追问,如果身为镇长以不了解有关法律为由是否可以向村民交代?宋镇长随即改口:“具体的细节我也不清楚。”记者又问附件是否覆盖了原来的主合同?宋镇长未对此作正面回答,而只强调“两份合同指的是同一块地”。
第三,承包费用问题。村民贾宝顺不理解,如果是同样一块土地,2000年的承包费为18万,到了2001年成了6万,那么,承包费到底是多少?是6万还是18万?
永泉村支书张喜成给记者提供的数字是:2001年,6万,以后因为村民不断上访,2002年调整为18万,直到合同到期的2005年年底,都按照18万发放。2006年年初直到现在,村没有得到镇政府的承包费。
在对村民上访回应的龙凤区政府、区委《关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永泉社区王忠成等3人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龙信领字(2006)4号)中记者看到:“2000年6月份,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永泉‘荒地’以每年承包费6万元的价格与龙凤镇签订了5年的承包合同”,而在镇政府于2006年8月7日出具的《关于田树林等人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报告》中却是如下表述:“2001年6月份,永泉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将永泉‘荒地’以每年承包费6万元的价格与龙凤镇签订了5年的承包合同。”村民贾宝顺认为,不但镇政府报告与区政府报告在日期上自相矛盾,而且两份调查报告表述的6万与2000年合同原件本身规定的承包费18万也不同。对此,宋祥立副镇长的解释是:当时写报告时,不能写成“从18万变成6万”,“那样不就缩水了吗?”
那么,由区政府和镇政府做的调查报告中提没提到18万的问题呢?提到了。但这里的18万,已经不是2000年合同中规定的单纯因为承包土地而支付的18万,而是与小城镇建设挂钩、涉及到动迁补偿标准540万中的18万了。
第四,拆迁补偿问题。村民们要求提高补偿标准之后,在2000年6月23日第一份荒地承包合同签订的第二天,永泉村就研究决定出了540万元的补偿款,并进一步与镇政府签订《还款抵押协议书》。贾宝顺认为,这份协议书把本应该由陆达公司支付的540万补偿款变作一种由永泉村承担的债务,并因为镇政府的介入(镇政府将40万平方米湿地划拨给陆达公司作为对该公司的补偿),把债务债权关系变作永泉村与龙凤镇,直接造成了镇政府对永泉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使用。这里的问题至少有三个方面:
其一,对于这两份时间间隔如此之短(只隔一天),却准备得如此之充分的合同,村民十分不解,“第一天承包期为5年,第二天就签订合同说如果还不了款就变成30年!不能排除早已经预谋好的可能!”贾宝顺提出了自己的担忧。
其二,540万是如何算出的?村支书张喜成承认,这540万主要用于支付38户入楼户多补偿的200元/平方米的钱,按照这一说法,每户得到的补偿款应多于14.2万,那么原宅基地面积至少为710平方米,显然不可能。即便按照本村100户动迁户计算,每人应多得补偿款5.4万,那么原来宅基地面积至少为270平方米,这也超出了大多数户型的面积数。张书记坦陈540万的计算有问题,但对其中的细节并不清楚。
其三,540万究竟是不是永泉村应该支付的债务?在村民田树林看来,这笔款作为陆达公司开发之前对村民动迁安置的补偿,属于陆达公司前期投资的一部分,公司如果要开发,这笔动迁成本是必须付出的,跟整体的永泉村没有任何关系,更谈不上成为永泉村的债务。事实是,永泉村不但承担了这笔债务,而且镇政府凭借动迁100户的赔偿,介入到陆达公司与永泉村的事务中来,通过与陆达公司的债务债权转换,将属于全村集体的土地转包给自己,并从5年延长至30年。
镇政府是否真的利用“540万元的机会”,把永泉村集体拥有的土地“据为己有”?
承包期结束土地如何处理
副镇长宋祥立认为:当时确实有540万元补偿的事情,但实际上,镇里并没有拿这540万来延长承包“荒地”期限。540万与土地没有任何关系。镇政府只是按照2000年的合同,承包期只到2005年年底。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在场的镇政府司法所赵连忠与镇政府信访办李树祥的证实。
但在镇政府《关于田树林等人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报告》中,对540万的问题是如下表述的:“2000年6月份,永泉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将永泉‘荒地’以每年承包费6万元的价格与龙凤镇签订了5年的承包合同。由于部分村民认为价格偏低,经永泉村与龙凤镇协商,2002年1月,将永泉村北二十里泡北侧1300亩土地以每年18万元承包给龙凤镇政府,承包期为30年,租金540万元,农民的收益显著提高。”
第五,合同到期后土地如何处理的问题。按照宋祥立副镇长的说法,镇政府承包“荒地”到2005年年底即宣告结束,但土地之上的“建房建厂”之类设施,到了2006年却依旧伫立在上面。村民们说,合同到期之后,土地没有进行过任何处理,依旧如往常一般,村民们承包不到地,镇政府依然实质性地占有着土地的使用权。
主管“荒地”开发建设的镇干部李希文承认,镇政府承包“荒地”期限确实已到,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王国新的历史与现职存在疑虑。据村支书张喜成回忆,王国新在1997年上任永泉村主任,参与了2000年的陆达公司小城镇开发建设全过程。2000年11月21日,群众举报王国新与李相臣有经济问题,王随即被查处,判处有期徒刑,在镇政府《关于田树林等人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报告》等文件中确认了此事件属实。出狱后,王国新马上成为陆达公司总经理,村民们认为,王国新入狱前与出狱后的社会角色,存在令人怀疑之处。
无论土地转包过程中存在多少疑问,如果村民们确实从镇政府承包土地中得到了令人满意的收益,“我们还会不断地去告状吗?”村民贾宝顺反问道。然而,从2001年到2005年年底的这段时间里,镇政府对承包的“荒地”都做了些什么呢?对村民、政府、社会有什么实际收益和贡献呢?村民对政府的所作所为又是怎样看的?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