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2月27日消息“公务机要费”案台北地方法院函请陈水扁办公室,要求在今日中午以前,将六项“机密”卷证送交,至于陈水扁办公室是否照办,备受各界瞩目。岛内媒体指出,陈水扁办公室遵办的可能性相当低。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北地方法院“公务机要费”案合议庭22日裁定,要求陈水扁办公室在本月27日中午前,将该案六件当初核定的“机密外交”公文送至法院。
该案公诉检察官张熙怀主张,所要保全的证据,并无“机密”的核定文号,不属于“机密”。不过,报道说,证据是否为“机密”,承审法官依法虽有最后决定权,但在审判实务上,经常征询权责主管机关意见,再由法院采信认定。例如,涉及“军事机密”之认定,一般是由台当局防务主管部门说了算。
同样的,所谓“机密外交”卷证,即使无机密等级的核定文号,但其机密等级为何,陈水扁却有权决定。在这点上,法院或检察官恐难以拒绝采信。
陈水扁面临两种选择
据报道,对陈水扁而言,拥有两种选择,一是同意提供,但要求依“机密保护法”规定,审判程序不公开,而且,所有接触机密卷证者,不分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工友,都必须接受严格出境管制;另一是拒绝提供。
若陈水扁办公室以事涉“机密”、“重大利益”为由,拒绝交付相关卷证,台北地方法院若要对陈水扁办公室行使强制处分权,恐会审慎为之,以免违反“刑事诉讼法”,及侵犯陈水扁的“刑事豁免权”。
陈水扁办公室若拒绝交付,台北地方法院也认定该批卷证是关键证据,非保全不可,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请求交付遭拒之后,本可进行搜查、扣押。
强制搜查扣押恐行不通
不过,据岛内相关规定,军事秘密处所,非主管长官允许,(法院)不得搜查,有妨害“重大利益”者,也可以拒绝搜查。陈水扁办公室虽非军事处所,但陈水扁为台军“统帅”,其办公室被认为是台“军事枢纽核心”。
同样的,若属于台当局相关单位或公务人员秘密,非经主管监督部门或公务人员允许,(法院)也不得扣押;有妨害“重大利益者”,监督机关或公务人员也可拒绝扣押。
报道说,陈水扁办公室或相关人员若援引上述规定,拒绝台北地方法院扣押“机密外交”卷证要求,恐怕台北地方法院也无可奈何。(郭强)查看/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