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27日电记者在26日召开的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从26日起陆续配发统一的人民警察证,预计2007年上半年完成全部配发任务。届时,黑龙江省公安机关的全体民警将统一正式启用新版人民警察证。 旧版人民警察证全部作废。今后,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证件,以表明自己的身份,接受监督。
此次制发的统一制式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全国统一规格式样,公安部制定式样和技术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组织制作发放。人民警察不得将人民警察证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违反规定的将予以纪律处分以至追究法律责任。作者:文天心高明来源: 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编辑: 孙岚 国 内 国 际科 教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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