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乌鲁木齐12月26日专电(记者贺占军)在新疆因为用户或相邻用户擅自改变房屋采暖方式,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标准或约定时,经营者可以免责。
新疆近日出台的《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规定,以下4种情形导致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经营者减少、停止供热;用户或者相邻用户擅自改变房屋围护结构、采暖方式;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自行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
据了解,室内温度历来是用户与经营者争论的焦点,但因缺乏评判标准,往往导致纠纷难以解决。这一《办法》的出台,使二者责任明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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