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代表”比例问题很重要吗?
特约撰稿/潘多拉
在上周举行的2006年广州市人大制度理论研讨会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认为,目前人大代表的结构问题比较突出,党员、官员代表比例偏高,农民、工人和外来人口的利益缺少真正的代言人。 据介绍,广州500名人大代表中,地方官员代表占了38.43%,“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身份集于一身,造成角色冲突或职责缺位。
官员代表在本届人大代表中占38.43%,这个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看来“偏高”的比例,若放在全国范围内衡量,或许并不算高。去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做了统计,发现全国人大代表中有近70%“是来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他曾大声疾呼:人大代表中“官员之多是世界罕见的”。
众所周知,人大代表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大代表中如果官员比例特别是“一府两院”官员的比例过高,无论从逻辑上讲,还是从实际情况看,都不利于人大机关履行立法和监督职能。近几年来,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对“官员代表”比例过高多有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甚至不无“极端”地建议:应取消官员代表,官员不能同时兼任人大代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论断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即来自某个领域、群体或阶层的人大代表,主要就是为这个领域、群体或阶层说话;相应地,某个领域、群体或阶层的选民,主要也是从自己的领域、群体或阶层选举人大代表,将他们视为这个领域、群体或阶层的代言人。一般而言,这个前提是能够成立的,但是,它却不是唯一的前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制度的逐步完善、公民社会的发育成长以及基层民主的不断扩大,这个前提也在不断的丰富与转换之中。
这些丰富与转换主要表现在,其一,来自某个领域、群体或阶层的人大代表,不一定主要就是为所在领域、群体或阶层说话,有时他会主动为其他领域、群体或阶层代言,为表达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利益奔走呼喊。其二,相应地,某个领域、群体或阶层的选民,即便也从自己的领域、群体或阶层选举了人大代表,但他们却把目光投向来自其他领域、群体或阶层的人大代表(或者说,如果条件许可,他们也会从其他领域、群体或阶层的积极分子中选举人大代表),希望后者成为他们的代言人。比如一名职业律师当上人大代表后,他很可能以人大代表的身份,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把相当一部分精力用于为城市下岗职工和农村失地农民维权;而一些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也逐渐会认识到,这个与他们并不属于同一阶层的律师代表,作为他们的代言人是绝对称职的。律师代表可以做到这一点,官员代表也可以做到这一点。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大代表和选民之间的关系,是代表与被代表、代言与被代言的关系。选民要寻找能代表他们的利益的人大代表,而并不一定在乎这个代表是不是他们所在的领域、群体或阶层中的一员。选民在寻找可以为他们代言的人大代表,一些具有高度职业意识的人大代表,以及那些努力竞选人大代表的积极分子(律师、大学教授、新闻记者、自由职业知识分子,也包括一些公务员),其实也在寻找自己可以为之代言的公民。除了这样一种双向选择而有时“一拍即合”的关系,还有一种情况是,一部分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由于自身条件或客观环境的限制,既无法从自己所在群体中选出代表,也缺乏为自己“寻找”代言人的意识、能力或机会,因此面临着自己不能发言、也没有代言人的困境。这部分“失语”的公民,更需要有人大代表和竞选人大代表的积极分子主动向他们靠拢,主动成为他们的代言人。
由此回到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比例过高的问题,可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比例高到了何种程度,而在于这些“官员代表”是仅仅只代表官员群体发言呢,还是他们中有人能够超越官员群体的利益,积极为其他群体代言?进而言之,问题的关键更在于,“官员代表”是经过真实无虚的选举程序(包括竞争性程序,即官员参与竞选,而不只是候选),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呢,还是像蔡定剑先生分析的那样,选举制度有时“没有真正体现民意,有一些计划安排的成分,所以官员很容易得到代表的位置”?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那么我们有理由对“官员代表”抱以乐观的期待。而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我们可能就会不无忧虑地看到,有的“官员代表”不但难以履行好为选民代言的职责,甚至也难以完成好为自己所在的官员群体说话的“任务”。这样的“官员代表”其实也处在“失语”状态,或许他们本身也需要被人代表亦未可知。
适当降低“官员代表”的比例,改善人大代表的组成结构,是人大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向。但是,目前更要注意完善人大代表选举的程序和环节,增强选举的竞争性,让更多具有职业意识的公民参与人大代表的竞争。作者系《北京青年报》评论员,杂文家)■ (责任编辑:王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