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2004年3月,哈市姜女士借给某交警队人员1万元钱,当时对方打了欠条。因为自己急着用钱,钱借出几个月后姜女士便开始要,可两年多了,对方一直说再等等。没有办法,姜女士想不行就诉诸法律,可她犹豫再三,怕过时效期法院不受理。
说法:
本案中姜女士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由于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应该从姜女士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即催讨借款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另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于姜女士一直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数次中断,因此姜女士现在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