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2006年第6期刊登了李天伦先生的文章《揭丑就可抛却职业伦理?》,文章认为,记者在报道“汉芯一号”造假案的过程中,拒绝了消息提供者要求保密的请求,原原本本地公开他们的谈话内容,是抛却了职业伦理。
记者这样做是否就是没有遵守诺言和恪守信用呢?如果记者答应了消息提供者要求保密的请求,但之后却将其公之于众,那么记者当然是没有遵守诺言和恪守信用;但如果记者根本没有答应消息提供者要求保密的请求,之后公布了他们之间的谈话内容,这种情况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违背诺言,“抛弃职业伦理”。
针对记者是否答应了消息提供者要求保密的请求的问题,我通过调查得知,消息提供者是在提供消息之后才提出保密的请求。记者当时没有回答,之后用公开她们之间较详细的谈话记录的方式拒绝了保密请求。记者认为自己这样做的理由是:因为是网上交谈,记者不能完全确定消息提供者的真实身份,而且消息提供者在回答一些比较关键的问题时往往闪烁其词,比如“我对此没有评论,因为我已忘记这个细节”、
“我对此没有任何评论”等等,将这场网络上的谈话原原本本地披露出来,可以使公众多一个侧面增加对汉芯事件主角的认识。记者在报道中也只是使用客观陈述的手法,自己没有在报道中判断善恶是非,而是将这些判断的自由充分地留给了公众。
所谓新闻伦理,就是新闻界公认或新闻行政机关颁布的新闻工作者必须尊奉的道德规范或行为准则。如如实报道事实,如实反映真相,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诽谤诬陷,在正义面前不退缩,坚持客观公正等。对这场谈话的记录,包括消息提供者请求保密话语的披露,正是记者在如实报道事实和反映真相。这个过程中记者并没有诽谤诬陷,也坚持了客观公正。披露这场谈话容易让一些读者认为记者违背了新闻职业伦理,是因为记者没有在文中注明自己是否同意了消息提供者的请求。但欲对记者是否违背新闻伦理做出判断,就应该对一些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求证。
记者杨当时是采访者,被访者是Robin.cpliu———陈进在美国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的师弟。2月25日凌晨,“Robin.cpliu”通过通讯工具googletalk主动联系记者杨,我们来看看报道的文本内容:
“陈进绝对是一个好人,他乐意回国报效……”……“robin.cpliu”语气诚恳地表示:“我想帮助陈进。所以,也许我是有一定偏向性(alittlebiased)的。”
……
2月28日凌晨1时50分,“robin.cpliu”的态度发生了些许变化,一再表示,“请删除我们的文字记录,我不希望留下任何文本,我也将否认我说过的所有话”。
“陈进绝对是一个好人”、“我想帮助陈进”等话语表现了消息提供者为陈进辩护的动机;“我对此没有任何评论”等话语,则体现了消息提供者矛盾的心态和模糊的陈述。采访结束时消息提供者表示不希望留下任何文本,并将否认自己说过的话,这种情况下记者难以从消息提供者那里获得关于“汉芯一号”事件主角的确切信息。既然如此,原原本本地公布谈话记录也不失为一种客观报道的方式。记者也完全有权利拒绝消息提供者的请求,因为主动前来提供消息,就应当想到记者可能会披露这些消息。如果想要记者保密,就应提前向记者说明;如果在提供消息之后才要求保密,记者可以根据自己对消息新闻价值的判断,以及如果公布消息可能给消息提供者造成伤害的程度等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同意保密。
这场谈话中消息提供者是汉芯事件当事人的师弟,他对“造假”一事不置可否,而是从人品等方面肯定了事件当事人。披露这种正面肯定意见较多的说法,是对汉芯事件当事人的立体呈现的一部分;披露这场对汉芯事件主角较多赞扬而较少批评的谈话,应该对消息提供者没有什么物质上的伤害,也难以预测是否会产生精神伤害。这些可能是记者决定在报纸上披露谈话内容的原因。这次谈话中消息提供者带着为当事人辩护的目的,在细节上含糊其辞,并没有提供多少实际内容。在采访结束时才要求保密这些本身并没有多少秘密可言的谈话,我认为记者“同意保密”或者“拒绝保密”都是正当的。同意保密不值得赞扬,拒绝保密也未必应被批评。
(责任编辑:黄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