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赵先生近日到某品牌维修站修理相机,取机时修理站称更换了两处零件,要求他支付相关费用。赵先生认为对方没有提前告知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市消协受理该纠纷后认为,双方维修合同成立之时,合同内容并没有提到需要更换零部件,事后提出,属于变更合同内容。
同时,经营者在检查相机故障时并未提出换件,在修理过程中需要换件也未征求消费者意见,存在工作失误。根据《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款责任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修理者理应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最终,修理方为消费者免费修理未明示部件,同时补偿消费者两天的误工费人民币200元。